第15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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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候喊小唐。如果喊了全名,多半是要她等着挨批评。
唐秋水有点儿发怵,不由放低声音:“什么法理?”
“利益平衡。”梁渠注视着她,语气逐渐平和如在温课,“信息涉密不予公开这条法律规定,是在对公民知情权和国家安全这两种法益进行衡量取舍后,选择了保护后者。就像紧急避险,为保护较大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较小的利益。”
“而之所以说行政机关不需要证明具体怎么涉密,那是因为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授,人们相信并且应当相信这是个有权威、说真话的政府。如果动辄对政府的决定产生怀疑,无异于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推定。”
说得句句在理。而且不知是无心还是有意,他拿刑法举例,唐秋水想听不懂都难。
可法理是法理,个案是个案。在滕怡静和冠圆街道这个案子上,一份夜间施工谅解协议怎么可能会是国家秘密。连唐秋水自己都不信,这让滕怡静怎么相信。
再和梁渠就这个问题杠下去没有意义,毕竟他不是最终敲锤的那个人。
几秒的沉默后,唐秋水问:“那起诉到法院,法官会对涉密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吗?”
不会。
已知的答案是不会。
可她还是希望能从梁渠那里听到不一样的回答。
梁渠面不改色,将整个上身挨回椅背,姿态松散,词锋却锐利:“你都已经查到了,还用再问?”
第20章居委会
在已有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,法院仅对国家秘密做有限形式审查。即便认为行政机关陈述的不公开理由难以信服,也只能作出“重新答复”的程序性处置而非“责令公开”的实质性判决。
同时,基于司法谦抑性,法院在审查国家秘密的认定是否合法时,对待行政机关的定密决定也是十分谨慎,甚至于退让的。这是因为政府信息浩如烟海,涉及的专业事项庞杂。与行政机关相较,司法机关不具有专业判断优势。
梁渠很清楚这两点,所以他表现得胜券在握,并对滕怡静种种耀武扬威的行为感到轻蔑和好笑。或许在他眼里,滕怡静不但是个刁民,还是个法盲。蚍蜉撼树,不自量力。
律所在和当事人正式签订委托合同前,首先会履行一个风险告知义务。告知其官司有输有赢,无论是输是赢,已经收取的律师费均不予退还。即便如此,大多数人还是会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。因为很多案子输赢都是五五开,百分之五十赢的可能性已经足够让人为之一试。
可滕怡静要求冠圆街道办公开谅解协议的这一诉讼,几乎不可能赢。
应该没有人会硬着头皮去打一场注定会输的官司,及时止损才是正解。
趁滕怡静还未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,唐秋水觉得有必要把她查到的这些告诉滕怡静。
她把败诉风险一五一十地发给滕怡静,本以为会听到她说“那算了”“不打了”“再忍忍”之类的丧气话。可滕怡静却像是没看到似的,直接发来一份压缩文件,并问:唐律师,这是我准备的证据材料,你看看有哪里需要调整的?
很大一部分人打官司都是一时气不过,等气消了就会觉得没有这个必要。唐秋水不想滕怡静到后面对今天的决定追悔莫及,于是她重复了一遍上面的劝阻之言。
这下滕怡静终于正面回应,她的立场依旧坚定:没关系,不试试怎么知道会不会有奇迹发生。
唐秋水微怔,因为女人这股迎难而上的执念。而她话语中的“奇迹”二字似有魔力,为重重思虑所蔽的果敢与热血在须臾之间全部复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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