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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猪猎人(03)

第(3/11)节
到高等法院合议庭,所以法官有三位,除了审判长是中年男性之外,其他两位法官和书记官都是女性,而且还很年轻。

    他当然无奈,因为之前我几乎提不出任何新的证据,我的当事人更配合着我只是重複着毫无意义的情绪发言,所以审判长认为只要维持原判就好,多开的这几次庭都是浪费时间。

    前面的制式流程跑完后,在书记官飞快的键盘打字声停止后,轮到我诘问证人的环节。

    题外话,书记官使用的追音输入法最快可以达到每分钟300多字!一片寂静的法庭中听着书记官备感明显的键盘声其实也是一种享受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我现在可以请原告,同时也是证人的吴小姐,确定具结的法律效果吗?”

    我向审判长询问。

    “之前我不是请她具结了吗?”

    我对面的年轻美女检察官不耐烦地道。

    “您只问吴小姐是否知悉虚伪不实的言论需要负法律责任,并没有告知确切的法律效果。”

    我微笑着看了看检察官。

    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我怀疑如果证人都知道伪证罪被判决有罪的刑度,是否还有这么多人敢在法庭上扯谎?不过大家要弄清楚一点,如果是被告的话,怎么扯谎都没有伪证罪的适用,因为被告没有自证己罪的期待可能性。

    但关键就是今天吴美愉不是被告,因为证据少之又少,所以她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言,这时候的她既是原告也是证人,便没有说谎的权利。

    “要是检察官懒得说的话我可以帮您说。”

    我打着哈哈,这句话书记官就懒得打了,并没有任何重要性。

    “刑法伪证罪: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,证人、鑑定人、通译于桉情有重要关係之事项,供前或供后具结,而为虚伪陈述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   检察官不耐烦地把法条背了出来。

    “我补充一下:刑法诬告罪: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,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,而伪造、变造证据,或使用伪造、变造之证据者,亦同。”

    我用书记官追不上的速度另外也背出了诬告罪的法条,不过书记官根本就没理我,我在“七年”

    的时候加了重音。

    在全场赌烂的目光中,我开始表演了:“吴美愉小姐,请问我的当事人尹赣生在桉发当时和您是不是互为男女朋友?”

    “是,但他也不能未经我同意灌醉我…”

    吴美愉激动地道。

    “我没有问这个。”

    我冷冷地道。

    “嗯。”

    “接下来我要问的问题比较私密,您是否需要其他人迴避?”

    我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必要,我堂堂正正,倒是要让他们两个当众面对自己的罪行,该不好意思的是他们!”

    吴美愉咬牙切齿地说。

    “嗯,如果他们真的有错,我也希望釐清真相,尤其是在看守所或监狱裡面,性侵犯受到的对待绝对不比一般受刑人,尤其是裡面要剪短头髮,也不能再玩美甲,还要开着日光灯睡觉,啧啧,我当初也关了两个月,要是再有机会进去一次,我选择自杀,啊,书记官这一段不用打没关係。”

    其实我这段閒聊般的半自言自语是说给吴美愉听的,我要再次提醒她进监狱的痛苦。

    “请问您之前进行过肛交吗?”

    “是。”

    “对象是尹赣生吗?”

    “不是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当天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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